为有效实施对项目区土地整理项目进行现场勘查,提高项目现场踏勘工作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项目立项审批提供合法、符合规划的依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该项目的勘查技术要求:
一、现场踏勘的目的
通过对拟定项目区的现场踏勘,对拟建项目的合法及合乎当地相关规划性、社会经济、立地条件等情况进行现场勘验和论证,为项目立项提供可靠、详实的依据。
二、现场踏勘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等有关条例;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和《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8号)等有关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政策性文件,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
4、勐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规划。
(二)主要行业标准依据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
(三)主要技术资料依据
土地利用现状图、地形图、国民经济和社会统计资料等。
三、现场踏勘的内容、组织与方法
(一)现场踏勘的内容
现场踏勘的内容包括以下九个方面: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否与城乡建设、生态保护区等规划一致。
2、社会经济条件
是否有利于落实耕作主体。
3、项目区边界
项目区边界严禁跨越县级行政界线,申报图幅和图斑应与现场一致。
4、地形地貌
是否存在坡度大于25°的地块,是否存在地形地貌复杂、高差大等难以施工的问题。
5、土地权属、类型
土地权属是否清楚无争议。土地类型是否符合项目立项要求和实施条件。
6、土壤情况
土壤类型、质地是否适应有利于耕作和农作物生长,土层厚度是否超过30厘米,土壤中是否存在大量石块、杂质等难以清除障碍因子。
7、水源情况
灌溉水源和水资源利用是否有保证。
8、基础设施情况
项目区现场或周边灌排、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情况是否有利于项目的实施。
9、生态环境情况
土壤、水体等是否存在污染情况,是否影响河道行洪、排洪。
(二)现场踏勘的组织与方法
1、现场踏勘的组织
望都县国土资源局、保定市绿景源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踏勘及结果核准,并对现场踏勘的结论负责。
2、现场踏勘的方法
现场踏勘按照行政组织、专业人员参与、发扬民主、择优选择、科学合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现场踏勘由专业人员负责。专业组成员由土地、水利、农业、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熟悉土地开发整理业务的行政人员组成,人员一般3-5名。
四、现场踏勘的程序、成果(一)现场踏勘程序
1、踏勘材料准备
(1)项目区位置示意图;
(2)项目区范围的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用红线标明项目区范围),并加盖公章);
(3)涉及地下水开采、河流、滩涂等水面开发的,必须有具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水利部门允许开发的书面意见;
(4)属耕地整理项目,应提供当地土地、水利、农业、电力和环保等方面的专家论证意见。
2、组织相关人员
勐海县国土资源、保定市绿景源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负责组织现场踏勘人员。
3、现场踏勘
现场勘察项目区现场,结合有关资料查阅,全面了解掌握项目区情况。
(1)合法性审查
对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及城乡建设、生态保护区等规划文本和图件,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相关规划。
(2)社会经济条件调查
对项目区的经济社会条件情况进行调查,重点是耕作主体落实情况的调查。
(3)立地条件核查
现场对项目区边界、图斑、地形地貌、土地权属、类型、土壤、水源、基础设施、生态环境、障碍因子等立地条件情况进行调查,并结合内业查阅有关资料,对立地条件进行合理性分析。
4、出具现场踏勘报告
由专业组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确定项目选址是否合理、可行的结论,并出具现场踏勘报告。
5、行政审查核准
对专业组出具的现场踏勘报告,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业务科室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6、现场踏勘结论
市国土资源局将现场踏勘结论意见通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二)现场踏勘成果
1、现场踏勘报告;
2、项目区范围图(以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标注)。
五、现场踏勘技术要点
1、有关项目区边界和图斑的核定。要在现场将土地利用现状图与现场对照起来,认真核定项目区边界和图斑号,防止遗漏、重复图斑以及将项目区外的图斑列入开发整理范围。
2、有关征求群众意见和土地权属的认定。在项目选址和现场踏勘及项目规划设计过程中,要突出当地群众主体地位,充分征求群众的意见,吸收群众的合理化建议。土地权属要调查清楚,对个别群众认识不统一或认识不到位以及土地权属不清的项目,应暂缓立项实施,待条件成熟后再办理申报立项。
3、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评定。项目选址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对生态脆弱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地区,要禁止开发,防止因土地开发整理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对已发生土壤、水体污染的地区,要考虑采取工程措施,对土壤、水体进行改良,以恢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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